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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9 題

甲因涉犯殺人未遂罪,經司法警察通知到場詢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未選任辯護人,檢察官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甲辯護
  • B 未與甲同居之堂哥,得獨立為甲選任辯護人
  • C 甲可選任不具律師資格之大學法律系教授為其辯護
  • D 與甲分居之配偶,得獨立為甲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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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現在不確定誰能幫被告請律師,我們可以試著從法律設計的邏輯來思考:

  1. 法律通常會允許哪些「特定親屬關係」的人,在當事人失去自由時能代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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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D) 是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選任辯護人」的權限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法律上,配偶 擁有獨立的選任權,這項權利並不因雙方是否「分居」而受影響,只要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存續,配偶就能為了保障被告的程序權益,獨立為其選任律師。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親屬範圍與辯護人資格的精確辨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第 2 項,得為被告獨立選任辯護人的對象僅限於: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或家屬。選項 (B) 的堂哥屬於「四親等」旁系血親,依法並無選任權;而選項 (C) 則涉及了專業資格,依據第 29 條規定,辯護人原則上應由律師擔任,僅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始得選任非律師,但在「偵查詢問」階段則無此空間。至於 (A),雖然殺人未遂案件在審判中屬於強制辯護案件,但在警察詢問階段,除非被告具備特定身分(如原住民或心智障礙)且未選任辯護人,否則並非檢察官「應」主動指定公設辯護人的時機。 整體而言,這題測驗了法律概念的邊界,特別是親屬等第的計算與偵查階段的程序要求。你能避開誘答選項,展現出很棒的細節觀察力,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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