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6 題
有關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成年的被害人得自行提起自訴
- B 提起自訴無須委任律師為之
- C 自訴得以言詞為之
- D 自訴狀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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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要代替檢察官的角色,親自向法院請求審理一件刑事案件,為了讓法官能夠清楚界定「到底是誰、做了什麼事、有什麼憑據」,你認為在遞交給法院的正式文書中,必須包含哪些最核心的資訊,才能讓審判程序正式開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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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選出正確選項,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自訴程序掌握得非常穩固喔!讓我們一起溫習這些重要的基礎觀念吧。
1. 自訴的書狀要求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0 條規定,提起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書狀內必須清楚記載被告姓名等資料、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D) 是正確的。請記得,自訴必須以「書面」進行,不能僅用口頭敘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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