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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8 題

關於對無訴訟能力人、訴訟代理人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訟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方能對其送達
  • B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 C 當事人委任2位以上之訴訟代理人者,應向當事人與全體訴訟代理人為送達
  • D 對於未滿16歲且無訴訟能力之人為送達者,應囑託其學校或安置機關之負責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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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例如幼童)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沒有能力』處理訴訟事務時,法院若有重要的裁判書或通知要交給他,為了確保訊息能被正確理解與處理,法律應該要求把文件交給『誰』才最能保護這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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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於訴訟程序中「送達」對象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規則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在送達規定上的差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Statutory Agent)為之。法律之所以要求向「全體」送達,是為了確保無訴訟能力人的權益能獲得最周延的保護。雖然同條第 2 項規定在其他法定代理人處所不明時,得僅向其餘代理人送達,但原則上仍以「向全體送達」為正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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