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所稱之修憲界限?
- A 民主共和國原則
- B 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 C 權力分立
- D 三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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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有哪些原則是「一旦被更動了,國家就不再具備民主防衛機制」的根本基石?而哪些內容則屬於特定的政治理想或學說,雖然載於憲法序言,但與「權力運作的結構性限制」相比,何者更具有不可動搖的法治法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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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釋字第 499 號是憲法法庭極為重要的解釋,它明確指出憲法中具有「實質正當性」的修憲界限。這些核心價值包含: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這些原則構成了憲法的「整體基本架構」,即使是修憲程序也絕對不能逾越。選項 (D) 雖為建國精神,但在法律解釋層次上,並未被列入該解釋文所明定的四項硬性界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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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界限與釋字499
💡 憲法具條文位階性,修憲不得更迭其核心價值與本質。
- 釋字第499號確立「修憲有界限論」,認為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者不得更迭。
- 修憲界限包含:民主共和國原則(憲法第1條)、國民主權原則(憲法第2條)。
- 修憲界限包含: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法律基本原則。
- 雖三民主義見於憲法第1條,但釋字第499號並未將其列為修憲之絕對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