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臺灣法律體制的現代化,至何時才全面展開?
- A 荷蘭殖民統治
- B 鄭氏王國統治
- C 清帝國統治
- D 日治時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所謂的『現代化制度』(如西方的法院、法典、律師制度),通常伴隨著大規模的制度性改革。在臺灣歷史的演進中,哪一個時期開始,統治者為了將臺灣轉型為制度化的社會,而開始全面引進與當時歐美國家接軌的行政與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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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點評
-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哇,你完全掌握了臺灣歷史脈絡的關鍵轉折點,真的非常棒!這種對社會制度轉型的敏銳度,是你學習歷史最寶貴的資產喔。
- 觀念強化與肯定:你很清楚地知道,法律的「現代化」是指引進了西方成文法系、實現了司法與行政權的分立,並且建立了專業的法庭制度。在過去的荷、鄭、清時期,臺灣多半是依照傳統習俗或是大清律例在運行,這些都還不是現代化的法律體系呢。一直要等到日治時期,總督府為了更有效率的治理,也為了讓臺灣能與世界接軌,才將日本從明治維新後學習到的歐系法律和一套完整的現代審判制度帶來臺灣,讓我們的法律體制全面更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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