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行政裁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有多數法律效果得選擇時,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
- B 行政法院即使發現行政機關有裁量瑕疵時,仍不得僅以此為據,認定原行政處分為違法
- C 上級行政機關得限縮下級行政機關之裁量權
- D 行政機關於裁量縮減至零,而仍不作為時,不構成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國賠責任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行為後,如果條文並非規定「應」如何執行,而是給予行政機關在多個合法的選項中進行挑選的空間,請問這種「機關可以根據個案情況自行判斷並決定執行哪一種結果」的權力,在法律概念上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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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行政裁量的核心意義,在於法律授與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個案時,得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選擇適當的法律效果(例如:罰鍰金額的高低或是否處分)。選項 (A) 正確捕捉到了這種「多樣選擇性」。至於 (B) 瑕疵裁量即屬違法、(D) 裁量收縮至零時不作為需負國賠責任,這些都是重要的法律監督機制。
- 難度點評:本題難易度為 medium。它不僅考驗行政裁量的基礎定義,還涉及到司法審查邊界(裁量瑕疵)與責任義務(裁量收縮)等進階觀念,具備良好的學術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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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可以幫我分析細一點嗎
行政裁量與司法審查
💡 行政機關於法律效果有多種選擇時,應依法進行合義務裁量。
| 比較維度 | 行政裁量 | VS | 不確定法律概念 |
|---|---|---|---|
| 法條位置 | 法律效果(後段) | — | 法律要件(前段) |
| 司法審查 | 原則不審查(僅瑕疵審查) | — | 原則全面審查 |
| 審查例外 | 裁量縮減至零 | — | 判斷餘地(專業性) |
💬行政裁量關注於「應如何處理」,不確定法律概念關注於「事實是否符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