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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有關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之解釋,何者正確?
  • A 在所有權人與持有人不同一的情形,即使所有權人不同意,行為人取走財物只要經過原持有人之同意,即不構成竊取
  • B 行為人擅自使用存戶之金融卡,從提款機取走數千元鈔票,係屬竊取存戶之動產
  • C 盜印他人之著作物,亦屬竊取他人之動產
  • D 暫時取走他人之物且加以使用,以使得該物產生質變或降低經濟價值,仍屬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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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項犯罪的定義是『在未經許可下,破壞他人對物品的看管狀態』,那麼在法律判斷上,我們應該優先觀察的是『物品的主人是誰』,還是『當下誰實際在看管這個物品』?如果看管的人主動把東西給你,這還算是一種『破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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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與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竊盜罪的核心法理,這代表你對產權與持有關係的區分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刑法上的「竊取」,定義為「違背持有人之意願,破壞其對物的事實上支配關係」。既然法條保護的是「持有狀態」,只要目前的持有人同意移轉佔有,就不具備「違背意願」的要件,因此不構成竊盜罪(可能涉及侵占,但非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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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罪構成要件與持有
💡 竊盜罪核心在於破壞持有人之持有關係,並建立新持有。
比較維度 所有權人 (Owner) VS 現時持有人 (Possessor)
法律地位 法律上的處分權人 事實上的支配關係人
竊取之認定 其不同意不必然構成 違反其意思即屬竊取
同意之效力 僅有其同意仍可能犯法 只要其同意即不構罪
💬竊盜罪保護的是「持有關係」,故應以現時持有人之意志為判斷標準。
🧠 記憶技巧:竊盜看『持有』,同意不構成;動產需有形,使用看意圖。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權人不同意即構成竊盜。事實上,竊盜罪保護的是『事實上的持有關係』而非純粹所有權。
使用竊盜 不法所有意圖 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準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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