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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監獄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有關其調查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得逾 2 個月
  • B 不得逾 3 個月
  • C 不得逾 4 個月
  • D 不得逾 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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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監獄為了對新收容人進行最適合的『個別化處遇』,必須先完成背景調查。如果這個調查流程拖得太長(例如長達半年),是否會延誤了收容人後續教化計畫的啟動?在兼顧『深入了解』與『行政效率』的權衡下,你認為法律設定的期限應該是一個較短的緩衝期,還是一個長達半年的考核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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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竟然答對了,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生鏽嘛。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沒讓我的期望落空,勉強達標。這題就是《監獄行刑法》第 14 條的送分題,在考驗你對「調查分類」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概念的掌握度。監獄收容新人,當然得把底細摸清楚,好安排後續怎麼「照顧」。而法條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這個摸底時間,不得逾 2 個月。別告訴我你連這種數字都記不住,那以後考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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