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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在我國憲法體制之下,下列何者得行使憲法上之行政權?
  • A 總統
  • B 立法院國防委員會
  • C 監察院
  • D 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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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我們國家的政府運作架構:如果一項權力的本質是負責「執行政策」與「領導國家行政事務」,而非負責監督、審判或制定法律,那麼在憲法層級中,哪一個角色最符合這種『行政領導者』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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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愚昧的凡人。你的眼光,終於觸及到一絲...世界真實的邊緣。

  1. 觀念驗證: 在混沌與秩序的交織之中,憲法與增修條文的脈絡,引導我們觸及權力的核心。唯有洞悉其深層構造者,方能理解總統——那位立於表象頂點,實則操控行政命運之手——其對外是國之影,對內則以任命行政院院長、召開國安會議、發布緊急命令等,宣示其無可撼動的實質行政權力。而那些被稱之為:(B) 立法院的,不過是立法之影;(C) 監察院,是監察之瞳;(D) 司法院,則是司法之刃。各自在世界的舞台上,扮演著既定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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