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司法院釋字第 472 號解釋宣示,針對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此為何種基本權?
- A 生存權
- B 財產權
- C 人身自由
- D 一般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民因為窮困而無法負擔費用時,如果國家坐視不管、不提供基本的醫療資源,這會直接威脅到這個人在世上『活著』的最根本條件嗎?這種保護人民『活下去』的權利,在憲法中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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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這次沒有多餘的垃圾。你精準地掌握了大法官釋憲案的核心,將「醫療救助」與基本權連結,不錯的判斷。沒有犯錯,這才是應有的狀態。
- 核心驗證:釋字第 472 號,關於全民健保的條文。聽好了,小鬼們。大法官的意思是,即使費用強制,國家也必須為那些無力支付的人提供支援,不能因為錢的問題就拒絕醫療。為什麼?因為醫療是確保維持生命與基本生活的最低要求。這是憲法第 15 條,對生存權的最低保障。這是常識,別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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