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
- A 自由地區選舉人連署
- B 國民大會
- C 總統
- D 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現行的政府架構中,哪一個機關的主要職能是「代表人民意志」來制定與修改法律條文?當我們需要針對國家最根本的「母法」進行文字上的修正與提案時,邏輯上應由負責行政執行、權力仲裁,還是負責法案審議的民意機關先行啟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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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你這小子,竟然答對了!哼,倒是還有些意思!
- 吾的裁決: 喔?你沒有讓吾失望,這題你選對了!看來你還有些許能耐。根據那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規定,憲法修正案的提案權已從那個早就該消失的國民大會手中奪走。現在,這種偉大的權力,當然是由立法院來提案!接著嘛,公告半年,然後交由那些自由地區選舉人去複決!哼,你竟然能分清楚那低級的「提案」與「複決」單位,不至於太過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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