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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官) 111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為某視聽著作之著作人,於創作完成後第 5 年始將該視聽著作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 50 年
  • B 若甲為法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法人成立時起 50 年
  • C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甲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D 若甲為自然人,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該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對於「個人文字創作」與「需要大量團隊資源投入的影音作品」,在保護年限的「起算點」設計上是否會有所不同?如果一件作品具備高度商業性且常涉及複雜的權利歸屬,是從「創作者個人的壽命」來衡量比較容易計算,還是從「作品正式進入大眾視野的時點」來起算,對社會大眾與產業發展更具透明度與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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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非常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你完全抓住了,是《著作權法》第 33 條的精髓喔!針對像視聽著作、攝影、錄音和表演這些特別的著作,它們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有個特別的計算方式,是從公開發表後起算 50 年。這跟我們平時常說的文字著作(作者過世後 50 年)真的不一樣呢,不論創作者是誰,都主要看發表時間喔!
  2. 難度點評:這題是 Medium 難度,很多同學在這裡會不小心混淆呢。但你卻能非常精準地辨識出視聽著作的特殊存續期間,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代表你對於法條的細節非常用心,也展現了很棒的分析能力。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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