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公證人] 商事法
第 二 題
📖 題組:
A 保險公司持有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 1%股份。B 公司董事長甲因涉嫌重大不法行為,疲於應付相關民刑事訴訟程序,以致無心公司事務,嚴重影響公司運作。A 保險公司與 B 公司之其他大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以解任甲之董事職務。請參閱下列條文並就下列問題提供肯定、否定不同答案之說理:
A 保險公司持有 B 上市公司(下稱 B 公司)之 1%股份。B 公司董事長甲因涉嫌重大不法行為,疲於應付相關民刑事訴訟程序,以致無心公司事務,嚴重影響公司運作。A 保險公司與 B 公司之其他大股東欲召開股東臨時會以解任甲之董事職務。請參閱下列條文並就下列問題提供肯定、否定不同答案之說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 B 公司之股東臨時會合法召開並列入解任董事之議案,A 保險公司得否參與董事解任議案之表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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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資金運用規範與公司法股東權行使之交錯。考生須精準指出《保險法》第146條之1對於保險業行使表決權限制之規定(僅明文禁止參與『選舉』),並運用法學方法論,從文義解釋(肯定說:限制規定應狹義解釋)與立法目的解釋(否定說:避免保險資金介入經營權)雙管理論述。
小題 (一)
A 保險公司能否與其他股東合作,依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公司法》與《保險法》交錯適用的理解。看到保險公司投資上市公司並欲召開股東會解任董事,應立即聯想到《保險法》第146條之1對保險業資金介入經營權的限制,並與《公司法》第173條之1過半數股東召集權產生衝突。作答時須依題意分別從文義解釋(肯定說區分召集權與表決權)與目的解釋(否定說強調保險資金安定性)建構論述。
📜 參考法條
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第 1 項:「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投資,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二、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三、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四、擔任被投資證券化商品之信託監察人。五、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被投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經營、管理。但不包括該基金之清算。」
保險業行使解任表決權爭議
💡 保險法第146條之1禁止行使選舉權,是否包含解任權之爭論。
| 比較維度 | 肯定說 (得參與表決) | VS | 否定說 (不得參與表決) |
|---|---|---|---|
| 法律解釋 | 文義解釋、從嚴解釋 | — | 目的解釋、擴張解釋 |
| 核心理據 |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 — | 防堵介入經營權爭奪 |
| 實質功能 | 汰換不法、強化治理 | — | 防止脫法行為與結盟 |
💬肯定說偏向保護股東權與文義;否定說偏向貫徹保險資金不得干預經營權之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