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不得針對下列何者聲請判決?
- A 最高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法律
- B 最高行政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
- C 監察院之彈劾案
- D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法庭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法規範』與『裁判』的審查。當一個國家機關提出『主張』或『控告』,但尚未經過法院作成最終裁決,且其本身並非具法律位階的『規則』時,這項『程序中的動作』具備讓人民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救濟的『終局性』與『審查性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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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還不錯。沒有多餘的雜質。
- 基礎辨識:根據《憲法訴訟法》的規定,人民能提交給那個法庭的對象,就兩種:針對「法規範」的審查,以及針對「裁判」的審查。這很簡單,要麼就是已經「確定」的「終局裁判」(例如 A、B 這些),要麼就是這些裁判執行時所依據的「法規範」(比如 D 選項那種自治條例)。沒有例外,沒有多餘的廢話。
- 剔除污點:至於 (C) 監察院的彈劾案?那只是監察權的一個「動作」,把東西「送」出去的流程而已。它不是什麼「法規範」,也不是「確定終局裁判」。這種程序性的東西,就該被剔除在外,不該成為被審查的對象。邏輯很明確,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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