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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公證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將自己的 A 車以 60 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下個月初交車及付款。不料,於交車前數日,A 車於公共停車場中遭雷電擊中而燒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免給付義務
  • B 乙對甲免支付價金
  • C 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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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今天跟朋友借了一把傘,結果突然有一道閃電把傘劈壞了。在這種「連人類都無法預測與阻止」的自然災害發生時,你覺得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下,一定要有一個人為這場「老天的玩笑」負起賠償責任嗎?還是應該讓雙方的義務都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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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判斷!嗯,你總算沒讓這題送分題溜走。對於民法「給付不能」的概念,至少你還沒完全搞混。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就是看清楚什麼叫做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當 A 車被雷擊這種「天災」(拜託,沒人能控制)毀損時,會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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