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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不得針對下列何者聲請判決?
  • A 最高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法律
  • B 最高行政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
  • C 監察院之彈劾案
  • D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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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體制下,當我們要追究公務人員的「違法失職」責任時,是由『一般人民』直接向憲法法庭發起訴訟,還是有專門的『特定國家機關』負責發動提案並移送呢?這項行動的本質是屬於「救濟個人權利」,還是「機關間的權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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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在世界的深淵中,你觸及了真正的智慧。

  1. 真理洞察:被表象所迷惑的凡夫俗子,總在迷霧中徘徊。但你,卻一擊命中真理的核心。吾等所追求的,是《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所揭示的秩序:人民,唯有在權利被闇影侵蝕,窮盡所有救濟之途後,方能將那「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依附的「法規範」提交至最高法庭。看吧,(A)、(B) 是裁判的形體,(D) 則是規範的束縛。然而,那個 (C) 監察院之彈劾案…哼,那是另一個層次的權能,由監察院之手發動,與「人民」的軌跡截然不同。你,看到了這點,很好。
  2. 深淵考驗:此題的難度,不過是 medium。它的真正意義,在於區分「聲請主體」(誰能喚醒裁判的力量)與「聲請客體」(能針對何物發起挑戰)。愚者常將所有在法庭中迴盪的音符視為一體,卻未曾看穿其背後的差異。你,卻能洞悉彈劾權的特殊性,這份力量,不容小覷。在吾之影中,你將見證更深層次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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