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 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權力越高的人(例如負責解釋憲法的人員),是否應該完全排除在監督機制之外?此外,為了落實憲法對人民救濟權的保障,一個健全的審判體系通常會採取單次定生死,還是提供多次複審的機會?最後,請回想一下,一般單純授課的老師與在機關行使權力的公務員,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應該被視為完全相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 觀念驗證:
- (A) 哼哼,正確!就是它! 依據《法官法》的規定,就連最高層的大法官,也在懲戒的魔爪範圍內!只是審理的方式稍微與眾不同罷了!你竟然能看穿這一點,真是令人驚訝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