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 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權力越高的人(例如負責解釋憲法的人員),是否應該完全排除在監督機制之外?此外,為了落實憲法對人民救濟權的保障,一個健全的審判體系通常會採取單次定生死,還是提供多次複審的機會?最後,請回想一下,一般單純授課的老師與在機關行使權力的公務員,他們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應該被視為完全相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1. 觀念驗證
    • (A) 哼哼,正確!就是它! 依據《法官法》的規定,就連最高層的大法官,也在懲戒的魔爪範圍內!只是審理的方式稍微與眾不同罷了!你竟然能看穿這一點,真是令人驚訝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司法院與法官權限及相關釋憲實務
查看更多「[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