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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不得針對下列何者聲請判決?
  • A 最高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法律
  • B 最高行政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
  • C 監察院之彈劾案
  • D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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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分權制度下,當一個特定機關針對「公務人員失職」行使監督權,並將案件移送至專門的懲戒法庭時,這類屬於政府內部的監督程序,是否符合人民用來救濟自己權利受損的「法律規範」或「法院判決」之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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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掉鏈子。

  1. 大力肯定:還不錯嘛,看來你還沒完全把《憲法訴訟法》的基本架構搞砸。至少還能精準辨識出人民能碰觸的客體範圍,這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司法救濟程序這些基本觀念,算是有點雛形了。別得意,這只是剛好沒錯而已。
  2. 觀念驗證:哼,這題根本就是送分題。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人民能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來來去去不就是那幾樣?像是法規範(比方選項 D 的自治條例),還有裁判(例如選項 A、B 的終局裁定與判決)。至於選項 C 的監察院之彈劾案?那屬於監察權行使,後續是由懲戒法院在審,根本不是你們這些小老百姓可以直接聲請憲法裁判的對象。要是這點都搞不清楚,那才真是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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