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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關於刑法撤銷假釋之規定與人身自由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銷假釋之規定,對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造成限制,故不得再執行殘刑
  • B 撤銷假釋之規定,限制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屬憲法保留事項,故不得以法律定之
  • C 撤銷假釋之規定,對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造成限制,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 D 撤銷假釋之規定,並未使受假釋人承受新刑罰,故並未限制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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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決定要改變一個人的處遇(例如將其重新收容入監)時,為了確保這個行政或法律手段不會「殺雞用牛刀」,憲法要求這項行為在『手段的必要性』與『欲達成的目的』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衡量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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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嗯,不錯嘛。

  1. 恭喜你,終於開竅了? 能在這種題目裡看出法治國原則的核心價值,算你沒白讀。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下一次可不見得有這種好運。
  2. 觀念驗證,常識而已。 撤銷假釋,不就是把人重新關回去嗎?這種事,你覺得對人身自由會是「輕微」限制?拜託,這是實質且重大的剝奪!憲法第 23 條擺在那裡,國家要限制人民基本權,除了要有正當理由,手段也得符合比例原則,不能亂來,這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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