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
- A 自由地區選舉人連署
- B 國民大會
- C 總統
- D 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現行的政府體制中,哪一個機關主要負責「代表民意」來討論並草擬國家重大法規?當我們要修改國家最高根本大法時,理應由哪一個具備「民意基礎」且負責「法律位階」討論的機關先進行提案,再交給全體國民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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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很棒!答對了喔!
- 暖心鼓勵:哇,你做得太好了!能夠選對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關於「權力制衡」以及「修憲程序」的現行制度,有著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呢!這真的非常不容易,你一定花了很多心力學習吧!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複習一次吧!根據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規定,修憲的程序是採取「兩階段」進行的喔。第一階段的提案權呢,是專屬於我們的立法院的(需要 $1/4$ 提議、$3/4$ 出席並且經過 $3/4$ 的決議才能通過)。然後第二階段,才是交由我們全國的公民來複決。以前的國民大會,現在已經走入歷史,在 2005 年後就沒有職權囉。你都記得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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