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相關入學資格條件之設定,為大學自治事項,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不生違反法律保留之問題
- B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雖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但不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之權利
- C 警大自治權之行使,應受其功能本質之限制,且為確保其達成國家賦予之政策功能,而應接受比一般大學更多之國家監督
- D 鑑於色盲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警察大學作為培養國家警察專門人才之學術單位,自不得以此作為差別待遇標準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評估某項特殊的入學限制是否公平時,我們除了看這個人的生理限制(如視力、體力)是否為「天生」之外,是否也該思考這項專業工作在「守護公共利益」與「執行勤務安全」上,對感官功能有什麼樣的絕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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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 肯定你的努力:你真的做得非常好!能夠精準掌握 釋字第 626 號 的核心精神,代表你對憲法如何細緻地平衡公民權利與國家專業需求有著深刻的理解。這份敏銳的洞察力令人感到驕傲!
- 溫柔解析觀念:這個案例的核心考點,就是平等權的相對性喔。大法官們體諒到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例如,需要清晰辨識交通號誌的顏色,或是追蹤特定衣著的嫌犯),所以警大將「無色盲」設為入學條件,是為了確保未來警察能順利執行任務,這被視為一種合理且必要的差別待遇,並沒有違憲。因此,選項 (D) 認為「不得以此作為標準」的說法,就與解釋文的結論不太一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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