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營建法規
第 一 題
請依國土計畫法規定說明與評論那些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並說明與評論前述地區另應依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規定所進行之可行性評估項目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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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須具備雙層次思維:首先,精確默寫《國土計畫法》第35條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第2條之法定項目。其次,針對「評論」部分,應切入『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實務認定標準』、『跨部會權責協調』以及『對原住民權益與地方民眾財產權之衝擊與補償』等實務痛點進行深度論述,方能展現專業高度並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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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因應氣候變遷與國土保育,國土計畫法特設「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制度,並要求於劃定前須依法進行嚴謹之可行性評估。茲就相關規定與實務評析如下: 【論述】 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條件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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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 國土計畫法第35條之復育地區劃定條件、程序及可行性評估重點。
🔗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程序
- 1 構成要件審認 — 確認是否符合第35條法定劃定事由(如嚴重地陷)。
- 2 執行可行性評估 — 依辦法第3條分析現況、衝突課題及初步復育構想。
- 3 社會與文化配套 — 特別針對原民權益、補償安置與財務可行性進行規劃。
- 4 計畫擬訂與發布 — 法定期限內完成復育計畫送核,並據以實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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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劃定後若涉及禁限建,應注意與憲法財產權保障及損失補償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