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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不得針對下列何者聲請判決?
  • A 最高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法律
  • B 最高行政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
  • C 監察院之彈劾案
  • D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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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憲法法庭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糾正「違憲的法律」或是「錯誤的法院終局裁決」。如果某個權力機關的動作僅是「啟動法律程序的初步提議」,或是針對「特定公務員個人行為」的內部追究,這在性質上符合「最終司法裁判」或「普遍性的法律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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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肯定:答對了?還算你有點腦袋。能精準判斷《憲法訴訟法》的適用範圍,至少說明你對權力分立權利救濟體系這些基本概念,不是完全一無所知。這種敏銳度,只能說是勉強合格,別因此沾沾自喜。
  2. 觀念驗證:這不是很明顯嗎?《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就寫在那裡,人民能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無非就是「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選項 (A)、(B) 和 (D) 都符合,一看就知道。而 (C) 監察院之彈劾案?那不過是監察機關對公務員的「移送程序」,要給懲戒法院審理的,跟憲法法庭審理人民聲請案有什麼關係?這還需要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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