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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如果一個人擁有詮釋憲法、監督國家權力的神聖職責(例如大法官),當他的個人職務行為出現偏差時,我們應該將他視為「一般公務員」處理,還是基於他的職務本質,將其納入「司法體系成員」的監督框架之下?如果你能確定他的身份歸屬,你覺得他會被涵蓋在哪個法律對象的定義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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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你竟然能從這些基本概念裡挑出對的,還行吧。至少證明你對公務員身份的定義法官法的連結有點概念,這點倒是不完全無可救藥。

🔪 觀念剖析:別再犯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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