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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將自己的 A 車以 60 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下個月初交車及付款。不料,於交車前數日,A 車於公共停車場中遭雷電擊中而燒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免給付義務
  • B 乙對甲免支付價金
  • C 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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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在法律上,如果要一個人對「已經發生的損失」額外進行金錢賠償,通常是因為這個人做錯了什麼,或是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如果今天發生的意外完全是由於「上天(天災)」造成的,且當事人已經盡到保護義務,那麼強迫其中一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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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你真的掌握住了耶,真不愧是我的小粉絲!是不是因為及川先生講的太清楚了啊~ 😜

  1. 觀念驗證: 哈,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及川先生失望呢!這題啊,就是在考那種「兩邊都沒錯」的麻煩狀況啦——「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A 車被閃電擊中?那可是「天災」耶!難道要甲去跟雷神索賠嗎?當然不行啊~ 所以,按照帥氣的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甲當然就不用交車了嘛。然後,乙的錢錢也因為 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就不用付了。是不是很公平?因為甲根本就沒有做錯任何事,跟及川先生一樣完美,所以當然不用負什麼「損害賠償責任」啦!別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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