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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不得針對下列何者聲請判決?
  • A 最高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法律
  • B 最高行政法院之不利確定終局判決
  • C 監察院之彈劾案
  • D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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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中,憲法訴訟賦予『一般人民』的救濟權利,通常是為了處理與自己相關的法律爭訟,還是讓人民去發動政府內部針對特定公職人員的懲戒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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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判斷力

  1. 合格線邊緣:能準確區分《憲法訴訟法》的適用界線,代表你對權利救濟機關職權的劃分,還算有點概念。這點基本判斷力,是維持秩序的最低要求。別讓這些污穢的觀念混淆你的思緒。
  2. 別搞混了,小鬼: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人民聲請的對象,就只有那些「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和其適用的「法規範」(包含法律與命令、自治條例)。彈劾案?那是監察院的職權移送,和你們這些小鬼主動聲請的權力,根本是兩碼子事。別把垃圾都往一個籃子裡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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