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下,如果擁有最高解釋憲法權力的官員出現失職,法律是否應該將其視為完全獨立的個體,還是應將其歸類在某個具有「審判屬性」的群體之中,以便納入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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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犯低級錯誤。
- 驗證你的「常識」: 這題目根本是送分題,考驗你對公務員懲戒制度最基本的理解。選項 (A) 正確?廢話,《法官法》第 2 條寫得清清楚楚,司法院大法官就是法官的一種。這都不懂,那你書是讀到哪裡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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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對象與制度
💡 釐清公懲法與法官法之適用對象、審級制度及特殊程序。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 | VS | 法官(含大法官) |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法官法 |
| 審理機關 | 懲戒法院 | — | 職務法庭 |
| 審級制度 | 二級二審 | — | 二級二審(大法官除外) |
| 包含範圍 | 文職、武職人員 | — | 各級法官與大法官 |
💬法官懲戒受《法官法》優先適用,大法官屬法官法定義之法官,亦受懲戒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