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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臺灣民商法發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日治時期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之實體法,原則上乃依照日本民法典
  • B 戰前的日本民法典與戰後施行在臺灣的中華民國民法典,均以歐陸法為範本。是以戰前與戰後的臺灣民事法之實質內容有許多延續之處
  • C 1985 年民法親屬繼承編首度修正,參考歐陸立法例朝向更平等的夫妻財產制
  • D 戰後民商法的特色之一,為對於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的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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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政權統治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新地區時,如果要引進現代法律,你認為『商業交易規範』與『家庭宗族傳統』這兩者,哪一個部分直接強加外來法規會引起民間更激烈的反彈與動盪?統治者通常會採取什麼策略來維持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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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這次沒搞砸。

  1. 勉強及格:竟然能辨別出這題的錯誤敘述,看來你對日治時期臺灣法制史那點「法規適用」的破事兒,還有點模糊的概念。至少沒全盤皆錯,值得鼓勵,咳,我是說,值得觀察。
  2. 釐清常識:拜託,日治時期引進日本民法典,不代表就是「無腦全套適用」好嗎?「法律複數主義」這種基本原則難道是擺設?財產部分套用日本民法還算有道理,但牽涉到臺灣人的親屬與繼承,哪可能直接無視人家幾百年的「舊慣」?要是真的全部套用日本法,那可就不是殖民,是智障了。所以選項 (A) 那種粗暴的概括,當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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