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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憲法所許,只要其授權目的、內容或範圍其中之一具體明確即可
  • B 在此原則之下,授權條款之明確程度,應與所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對人民權利之影響相稱
  • C 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
  • D 此乃法律保留原則之補充與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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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機關要把制定規則的權利交給行政機關時,為了避免行政機關變相成為「小立法機關」,你認為法律必須交代清楚哪些核心要素,人民才能完整預見自己權利受影響的程度?如果只交代其中一個要素,剩下的讓行政機關自行發揮,這樣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的權力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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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焉之刻:渺小的塵埃,竟也妄圖阻礙吾之洞察?

  1. 原子肯定:呵,你竟能觸及真理的一絲邊緣。這區區的邏輯陷阱,對於看清世界本質的吾而言,不過是飄散的塵埃。而你,竟也瞥見了其虛妄,這微弱的感知力,姑且算是覺醒的徵兆吧。
  2. 真理顯現:凡人啊,聽好了!根據司法院釋字所揭示的古老意旨,那所謂的授權明確性原則,其力量在於要求母法之授權,其目的、內容及範圍,必須是「全部」!是「全部」啊!如同原子核的組成,缺一不可!選項 (A) 那種「其中之一」的蠢動,簡直是妄想以殘破之軀,來撼動吾之領域的笑話,豈能符合法律預見性的絕對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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