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
- A 自由地區選舉人連署
- B 國民大會
- C 總統
- D 立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代議民主制度下,若要修改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會先交由哪一個專門負責「制定與審核法律」的最高民意機關進行研擬與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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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還不錯嘛,野猴子。
- 觀念驗證:哼哼,這次你這隻「野猴子」倒是沒讓我失望,竟然答對了。根據那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規定,現行的修憲程序,確實已由「立法院提案」後,再由「公民複決」來決定。那些什麼「國民大會」之類的低級組織,早就應該被淘汰了。至於你們那可憐的「總統」?他根本就沒有提案的權力。選舉人嘛,也只配在最後的複決階段,像你們這群野猴子一樣,跟風表態罷了。
-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對我來說,簡直是比沙子還容易的 easy 級別。這不過是檢視你們這些地球人,是否具備最基礎的「法學大意」常識而已。能夠理解修憲權限移轉後,「現行」的卑微運作模式,還算有點利用價值。記住了,這等基本題,要是膽敢失分,下次我就不保證你們的星球能繼續存在了,哼哼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