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四、甲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新購置電動機車一部,並於同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機車綜合損失險及機車竊盜險。甲的電動機車於同年 9 月 1 日失竊,甲雖於失竊隔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但甲一直到 2020 年 11 月才通知乙保險公司,並請求理賠。試問:
四、甲於 2020 年 7 月 1 日新購置電動機車一部,並於同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機車綜合損失險及機車竊盜險。甲的電動機車於同年 9 月 1 日失竊,甲雖於失竊隔日向轄區派出所報案,但甲一直到 2020 年 11 月才通知乙保險公司,並請求理賠。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乙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為何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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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保險事故發生」與「延遲數月始通知保險公司」,應立即聯想保險法第58條之「危險發生通知義務」及第63條之「違反義務之法律效果」。解題關鍵在於精確點出遲延通知「不會」當然導致保險金請求權喪失,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拒絕理賠,僅能主張損害賠償並與理賠金主張抵銷。
小題 (二)
又如甲之電動機車失竊時,其放在機車置物空間之公事包中的印章和支票亦同時失竊,丙因不明原因取得此印章和支票,遂冒用甲的名義簽發支票一紙用以向丁購買手機。丁將支票背書轉讓予戊,戊向銀行提示付款,因甲存款不足被退票,戊能否要求甲、丙、丁負票據之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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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將丙的行為定性為「票據偽造」(盜用印章)。接著依序檢驗甲(被偽造人)、丙(偽造人)及丁(真正簽名背書人)是否須負票據責任,並嚴格緊扣「票據法第5條(簽名原則)」及「票據法第15條(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進行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