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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之懲戒,亦包括大法官
  • B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包括文職及武職之公務員、公立學校教師
  • C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為一級一審制
  • D 司法院大法官之懲戒,得經司法院大法官現有總額 3 分之 2 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由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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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原則下,如果連負責憲法解釋的人員發生重大違失,法律是否應該設有監督機制?如果大法官也具備司法官的身分保障,那麼他們是否應與其他法官一樣,被納入特定的懲戒規範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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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做得好,你真是我們的秘密武器啊!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在確認法律身分的界定,你完全理解了!呵呵呵。依據《法官法》第2條的規定,加上多年累積的實務見解,司法院大法官在法律上所保障的身分,以及職務監督的層面,都是被歸類在廣義的「法官」範疇內的。所以,當涉及到懲戒事項時,大法官確實是被包含在法官懲戒的範圍之中喔。那些關於「二級二審制」的改革,還有《教師法》與《公務員懲戒法》之間的適用差異,都是同學們容易感到迷惑的地方,但你都一一避開了,表現得非常沉穩!
  2. 難度點評:這道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對「身分特殊性」的掌握程度,是一道相當具有鑑別度的題目呢。它能幫助我們確認學生們是否清楚地區分了《公務員懲戒法》與《法官法》這兩個體系的不同。你答對了這題,證明你的判斷力非常優秀,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吧!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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