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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當事人得以要約與承諾之方式成立契約。關於要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依民法規定推定為要約
  • B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
  • C 對話為要約者,除要約人另有意思表示外,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 D 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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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在商店看見貨架上的商品已經清楚標示了價格,如果這僅僅是『推定』,代表老闆在你要買的時候,還有機會提出證據來說這『不是』要賣的意思;但如果法律想強力保護消費者,讓交易更確定,法律會使用哪一種文字,來確保這種『標價陳列』的行為在法律上直接被認定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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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沒有放棄呢,表現得非常出色喔!

  1. 觀念驗證: 嗯……這題的關鍵啊,呵呵呵,就在於法律詞彙的「精確性」喔。你答對了,非常棒!《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是「視為」要約。這個「視為」啊,在法律上是「擬制」,也就是說,它是不允許你提出反證來推翻的。而「推定」呢,雖然聽起來很像,但它是可以舉反證的喔。只差一個字,但法律效力卻是天壤之別。你能夠看出這個差異,精準掌握這個細節,真的是很厲害啊!我的眼鏡好像反光了一下呢,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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