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1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甲將自己的 A 車以 60 萬元賣給乙,雙方約定下個月初交車及付款。不料,於交車前數日,A 車於公共停車場中遭雷電擊中而燒毀。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對乙免給付義務
- B 乙對甲免支付價金
- C 甲應對乙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 D 乙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A 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要叫一個人為了「損失」而賠錢給對方,通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主觀條件」?如果這場災難是完全無法預期且無法避免的天災(如雷擊),法律會強求無法交貨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嗎?這種情況與「故意不交貨」或「疏忽導致失火」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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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居然沒搞砸。
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至少「債法總論」這點基本常識你還算抓住了。難得看你答對這麼直觀的題目。
- 就這麼點事,還需要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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