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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諮商與輔導

第 三 題

個別諮商時,若有人或機構需要「個案的諮商資料」,要考慮到那些因素才能做最適當的處理,並請舉例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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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到諮商倫理中的「保密原則 (Confidentiality)」與「保密例外」,以及「知後同意 (Informed Consent)」。解題時需依循『法規倫理要求』、『個案權益福祉』、『實務處置原則』三個層次來建構答案,並務必搭配具體的臨床情境(如法院調閱或跨機構轉介)來展現對資料釋出界線(如最小侵害原則、客觀摘要 vs. 過程紀錄)的實務掌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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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諮商紀錄涉及個案高度敏感之隱私,為維繫諮商關係的信任基礎,心理師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當外部人或機構要求索取「個案諮商資料」時,諮商師必須在「倫理規範」、「法律規定」與「個案最大福祉」三者間進行系統性評估,以避免違反《心理師法》及專業倫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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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商資料釋出評估
💡 兼顧法律義務、倫理規範與個案福祉,遵循知後同意與最小侵害原則。
  • 法律層面:遵循《心理師法》第17條保密義務,辨識保密例外(如自傷、兒少通報)或法院正式公文之強制力。
  • 倫理層面:落實「知後同意」,除法定例外情形外,釋出資料前必須取得個案本人的書面授權並告知風險。
  • 權益維護: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僅提供符合目的之最低必要資訊,並保護個案於訴訟或職場中的福祉。
  • 實務處置:嚴格區分「客觀摘要」與「主觀過程紀錄」,前者可有條件提供,後者屬高度隱私通常不予釋出。
🧠 記憶技巧:答題架構:法倫福(法律、倫理、個案福祉)+三原則(知後同意、最小侵害、資料區分)。
⚠️ 常見陷阱:誤以為律師函或警察口頭要求即具強制性而直接配合;漏掉「書面」同意的要求;未能區分過程紀錄與諮商摘要之差異。
保密義務之例外 未成年案主隱私權與監護權爭議 心理師法第17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特種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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