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與乙、丙共有 A 地,三人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某日,甲乙不顧丙之反對將 A 地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出租且交付於丁使用。試問: (一)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二)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二、甲與乙、丙共有 A 地,三人應有部分登記各三分之一。某日,甲乙不顧丙之反對將 A 地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出租且交付於丁使用。試問: (一)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二)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丙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若不得,丙有何其他救濟手段可資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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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管理之多數決效力及少數共有人之救濟。首先檢視甲、乙出租是否符合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過半數門檻,以判斷承租人丁是否為有權占有;接著依同條第2項及第4項尋找丙之救濟途徑,包含聲請變更管理及請求損害賠償。
小題 (二)
若丙無奈之餘,向好友戊傾訴此事,經戊慫恿,丙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戊。試問:戊得否請求丁將 A 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考查應有部分受讓人是否受原共有物合法出租決定之拘束。應聯想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法理於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的適用,以判斷受讓人戊得否主張承租人丁為無權占有。須釐清民法第425條與第826-1條之適用關係。
共有物管理與救濟
💡 共有物多數決管理行為對全體生效,少數人僅得依公平原則尋求救濟。
🔗 共有物管理爭議處理流程
- 1 多數決決議 — 依民法820I人數及比例過半決定租賃管理
- 2 合法占有形成 — 管理行為對全體生效,承租人具正當占有權源
- 3 少數人救濟 — 若顯失公平,依820II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管理
- 4 損害補償請求 — 依820IV請求連帶賠償或179條請求分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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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管理行為」(多數決)與「處分/設定負擔」(原則全體同意,例外依土地法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