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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8 題

物理治療師在執行非健保給付的自費物理治療項目時,應該遵循的專業及倫理規範,何者錯誤?
  • A 與病患溝通及明確解釋,此自費項目的必要性及治療相關問題
  • B 自費項目的執行須以病人最大利益為考量,在病人同意下,始可為之
  • C 執行自費項目因無保險給付之虞,可無需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逕予施行物理治療
  • D 執行自費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或不適繼續施行物理治療者,應即停止並聯絡醫師,或建議病人由醫師再行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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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物理治療師法》的專業規範層面思考: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時所依循之「醫師診斷、照會或醫囑」,其法律位階與目的為何?這項法定程序是為了滿足「保險給付」的行政需求,還是屬於「物理治療專業執業範疇」的必要法律條件?支付來源(健保或自費)是否具備變更該法律規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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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C)。物理治療師在執行物理治療時,無論該項目為健保給付或病人自費,皆必須嚴格遵守相關醫療法規。依據《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第4條明文規定:「物理治療所應有醫師開具需施行物理治療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始得接受病人施行物理治療。」這表示任何物理治療的施行,其前提均須具備醫師的評估與相關開具證明,且同條亦明定「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失效後,應經醫師再次開具,始得對病人施行物理治療。」因此,選項(C)宣稱執行自費項目因無保險給付之虞,即可無需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而逕予施行物理治療,此說法完全違背上述法規要求,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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