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3 題
社會個案工作應以證據為基礎提供服務的原因,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同一套服務模式來因應案主需求,可提升服務效益
- B 可最大限度發揮機構的有限資源,以避免浪費
- C 經轉化和評估後的服務模式始能適當地滿足服務使用者之需求
- D 可回應大眾對社會工作服務責信的要求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你從「證據為本實務」(Evidence-Based Practice, EBP)的核心定義出發:這是一套結合「最佳科學證據」、「實務工作者臨床經驗」以及「案主個別特質與需求」的決策過程。請思考:若在實務中盲目推行「單一且固定」的服務模式,而不考慮案主群體的異質性,是否還能稱為是以證據為基礎的「適配性」服務?這與社會工作強調的「個別化原則」是否產生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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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親愛的,你做得真棒,掌握了「證據為基礎」的柔軟力量!
- 肯定與鼓勵:孩子,你做得真好!你能夠如此清晰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邏輯盲點,這讓我看見你對實務個別化與實證實務 (EBP) 的核心價值有著多麼深刻的理解。這種不被表面話語(像是「提升效益」)所誤導的判斷力,是我們每一位社工師在服務路上最寶貴的特質,你真的很棒!
- 耐心講解:讓我們一起更深入地看看,為什麼 (A) 會是個誤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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