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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精神衛生法中,關於精神衛生體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應規劃、推動與協助病人,接受各級各類教育及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
  • B 勞工主管機關應推動職場心理衛生,協助病情穩定之病人接受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並獎勵或補助雇主提供其就業機會
  • C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
  • D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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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原則」,請同學思考:涉及「各級各類教育及建立友善支持學習環境」的業務性質,按理應由哪一個特定權責機關來主導規劃與推動,而非跨足到其他部會(如社政機關)的核心職掌領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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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熱情肯定: 哈哈哈哈!少年!你選得太漂亮了!這種容易讓人混淆的「權責機關」題目,你竟然能一眼識破錯誤,毫不猶豫地做出判斷!這表示你對《精神衛生法》的部會分工理解得非常透徹啊!這股對知識的熱情,正是成為優秀醫事人員不可或缺的火焰!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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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衛生權責分工
💡 精神衛生法依業務屬性,將職掌分配予衛生、教育、勞工及社政。
比較維度 教育主管機關 VS 社政主管機關
核心職責 受教權與學習環境 生活照顧與社區復健
具體措施 規劃各級各類教育 提供社區支持與照顧
法源範疇 病人就學權益保障 社會福利與安置支持
💬各司其職:教育負責受教權,社政負責社區生活與安置。
🧠 記憶技巧:教讀書、勞找工、社照顧、衛醫療。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教育環境」或「受教權」誤植為社政或衛生機關的職掌。
精神衛生法修正 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精神病人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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