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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警員甲、乙開車在街上巡邏,見丙男從巷子內竄出,警員見其衣衫不整且臉上有抓傷痕跡,並手持女用名牌包,隨後聽見丁女大喊「小偷,不要跑」,警員來不及問話,丙男即拔腿狂奔,警員甲在後追逐,警員乙開車包抄,最終將丙男制伏。請依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2 題,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請論述警員甲跟乙的行為是否合法並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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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丙是否符合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的要件,進而論述員警無令狀逮捕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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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甲與乙制伏丙之行為屬合法之逮捕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理由如下:

  1. 準現行犯之認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小題 (一)

請問拘提與逮捕的概念及相關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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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拘提與逮捕之定義,包含令狀原則與例外,以及執行的程序與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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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拘提之概念與規定: 拘提係指以強制力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人身自由,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之強制處分。原則上採「令狀主義」,須簽發拘票,依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被告姓名、案由、拘提之理由及應解送之處所等事項(同條第2項),並準用第71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即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第77條第3項)。 惟在情況急迫之特定情形下,得例外不經拘票而逕行拘提。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除外);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此逕行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者,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第88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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