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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法務] 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與 X 女發生一夜情而有一子丙,且甲對丙有撫育之事實,嗣甲另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婚後以薪資所得購買 A屋及 B屋,且將價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 A屋贈與乙,並辦妥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乙婚後爭執不斷,甲自知自己體弱多病,恐時日無多,甲為減少自己死後乙得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將價值 1000 萬元之 B 屋贈與丙,並辦妥B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3 年後甲死亡,甲遺有現金 1100 萬元。經查,甲生前曾於丙成年時贈與 150 萬元助其獨立生活,並於丙結婚時贈與其 50 萬元現金;另乙有婚前財產 C 屋及婚後薪資所得 200 萬元,乙婚後為裝修 C 屋而負債 100 萬元。(2 題,每題 10 分,共 20 分) (一)甲乙間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請以學說、實務見解分別論述,並以實務見解作結) (二)甲之遺產如何分配?(請以學說、實務見解分別論述,並以實務見解作結)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之遺產如何分配?(請以學說、實務見解分別論述,並以實務見解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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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繼承人(配偶乙及非婚生子經撫育視為婚生子之丙)。計算遺產總額需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認生前贈與是否屬特種贈與(結婚50萬)而應歸扣。進行遺產分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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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人: 甲與X女之一夜情所生之丙為非婚生子女。甲對丙有撫育事實,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視為認領,丙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乙為配偶,依民法第1138、1144條,乙與丙平均繼承遺產。
  2. 遺產總額之計算:

小題 (一)

甲乙間之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請以學說、實務見解分別論述,並以實務見解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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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甲與乙的婚後財產,須注意民法第1030-3追加計算(B屋贈與)、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A屋贈與)、債務扣除,計算出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並定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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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適用法定財產制。
  2. 甲之剩餘財產計算: (1) 婚後現存財產:甲死亡時遺有現金1100萬。

📜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5條 民法第1005條 民法第1030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3 民法第1173條 民法第1144條 民法第1138條
📝 遺產繼承與歸扣計算
💡 計算遺產前須先扣除剩餘財產分配,並將特種贈與歸扣計入。

🔗 遺產分配四部曲

  1. 1 資格判定 — 確認繼承人(如:配偶、認領之子女)
  2. ↓
  3. 2 債務清理 — 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
  4. ↓
  5. 3 價值歸扣 — 加回生前因結婚、分居、營業之特種贈與
  6. ↓
  7. 4 最終分配 — 按應繼分比例分攤後,扣除已受贈之歸扣額
🔄 延伸學習:若分配額不足支付特留分,則涉及侵害特留分之扣減權行使。
🧠 記憶技巧:先扣分配債務,再加歸扣贈與,最後按分算清。
⚠️ 常見陷阱:容易將「成年贈與」誤計入歸扣(法律僅限婚、分、營三種);且容易忘記配偶剩餘財產分配應先於遺產分配扣除。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特留分之計算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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