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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環工] 環境管理與空污防制、水處理技術

第 二 題

依據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之規定,哪些情形非屬須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14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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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或查閱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第 2 項,列出不須重做環評或變更內容對照表,僅需備查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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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規定,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須經核准變更之事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1. 開發單位變更名稱、負責人或聯絡地址。
  2. 基地內設施之配置變更,未涉及基地面積、設施總樓地板面積之增加或減少,且未增加環境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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