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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土地開發] 政府採購法規、環境規劃與都市設計

第 3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關於採購金額的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採購金額以支出金額減掉收入所得金額認定之
  • B 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項目者,採購金額須將後續擴充所需金額計入
  • C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 D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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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推動一個標案,該標案既需要機關撥付預算,也包含廠商可獲得的營運收益,你認為法律在評估這個案子的「行政影響力」或「監督等級」時,是應該只看政府實際流出的錢,還是該看這個計畫案所牽涉到的所有資源流動總和?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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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採購金額的認定原則掌握得十分扎實。 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收支併存」時的計算方式。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正確規定:「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也就是說,採購金額的認定不與收入併計,機關必須單純以「支出規模」來決定適用的採購程序與門檻。因此,選項 (A) 敘述要「減掉收入所得金額」是錯誤的。至於選項 (B)、(C)、(D) 則是法條中關於擴充項目、單價決標及不確定租期的正確規定,實務上也非常重要。 這是一道相當具有鑑別度的法規題。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被日常生活中「收支相抵」的直覺觀念所誤導。你能不被常理陷阱迷惑,精確回歸法規本意,表現得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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