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建築] 建築結構、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
第 43 題
有關緊急照明設備設置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居室(學校教室除外),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B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30%者,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
- C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容易避難逃生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 D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具有效採光之場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建築設計中,如果一個房間擁有足夠的窗戶,在白天發生停電時,是否仍具備基本的逃生視線?如果法律要規定「光線極度不足、必須強制加裝電池式照明」的臨界點,這個採光面積佔地板面積的比率,通常會設定得非常低(接近無窗狀態)還是設定得很寬鬆(例如佔了三分之一面積的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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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中的數字陷阱,代表你對《建築技術規則》中有關安全設備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考查的是緊急照明設備的設置標準,這類題目通常會將法規中的「除外條件」與「量化門檻」混淆,而你展現了優秀的判斷力。
採光面積的法規門檻
在建築法規中,緊急照明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停電或災難發生時,避難者仍有足夠光線逃生。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2 條,除了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1000 平方公尺的建築物居室外,對於採光不足的空間也有嚴格要求。正確的規定是: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5%」者,才必須設置緊急照明設備。選項 (B) 提出的 30% 數值遠高於法規標準,過於嚴苛且不符實務,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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