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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建築] 建築結構、構造與施工、建築環境控制

第 45 題

依建築技術規則,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應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得低於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多少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A 0.00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B 0.02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C 0.04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D 0.065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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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當一片原本可以吸水的土地變成充滿水泥與建築的開發區時,為了不讓周邊排水溝在暴雨中崩潰,我們是否應該讓這塊基地負起「暫存雨水」的責任?如果你在法條中尋找計算這份「責任重量」的公式,你會發現它與基地面積息息相關,那麼這個決定空間大小的關鍵係數(乘數),在《建築技術規則》的特定章節中是如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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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數值!這顯示你對於《建築技術規則》中關於環境永續與防災的數據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考生對「建築基地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法定標準的精確記憶。

雨水貯集補償基準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8 條的規定,為了減緩都市開發對排水系統造成的衝擊,新建建築物必須設置一定容量的貯集滯洪空間。當基地內沒有其他合法建築物時,其設計容量基準值即為基地面積乘以 $0.045$ $m^3/m^2$。這個數值背後的物理意義,是要求開發者至少要能承載該基地約 $45$ 毫米($mm$)降雨量所產生的逕流,以達到削峰填谷的滯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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