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17 題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 A 1個月
- B 3個月
- C 6個月
- D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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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中,原本負責安全把關的專業人員長期不在位,而僅由代理人代勞,你認為法規會傾向於給予雇主無限期的彈性,還是會設定一個合理的「季度時間」作為期限,強迫雇主必須盡快找回正式的專業人力以維護勞工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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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中關於人力配置與代理制度的條文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在職場實務中,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如管理員或業務主管)是確保工作場所安全的靈魂人物,法規為了避免代理制度變成「常態化」而縮減了專業管理的品質,特別要求代理期限的上限。
代理期限的法規要求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當職安人員因故(如請假、受訓或離職待補)無法執行職務時,雇主必須立即指定具備資格的代理人。然而,**「三個月」**是一個關鍵的緩衝期:這段時間足以讓雇主處理突發狀況或完成新進人員的招募,但若超過這個期限,性質上就不能僅視為臨時代理,雇主應依法重新報備或正式補足人力,以確保安全管理不出現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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