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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第 3 題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若因不合格使用,導致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會有何處分?
  • A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金
  • B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當一個人的違法行為僅是「不守規定」與「不守規定且導致多人傷亡」時,法律對這兩種情況的懲戒強度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只是單純賠錢了事,是否足以反映對多人生命安全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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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職業安全衛生法》中關於「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分野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極具鑑別度,因為考生往往容易將單純的行政罰鍰與造成災害後的刑事責任混淆,而你能從關鍵字「罹災人數 3 人以上」準確連結到對應的法條,表現相當優秀。

職業災害後的法律位階轉變

根據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規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必須經檢查合格才能使用。若雇主違反此規定,平時可能僅處以行政罰鍰;但一旦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且程度達到第 37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的「罹災人數在 3 人以上」時,法律責任就會從行政責任升格為刑事責任。依據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此時處分將改為處以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 萬元以下罰金。這項設計旨在強調,當違規行為威脅到集體勞工的生命安全時,國家必須以更嚴厲的刑罰來課予雇主應盡的職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