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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2 題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B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 C 既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則應給予平等受邀之機會,不得加以限制
  • D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國與某國之間尚未簽署任何保障貿易往來的條約或協定,請思考一下,在保障我國本土產業發展與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政府在辦理採購時,是否應該擁有保留權力來決定誰可以參與、誰不能參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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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的難度在於區分「條約協定採購」與「非條約協定採購」在待遇上的本質差異,而你成功辨識出了法律用語中的細微差別。

非條約協定採購的行政裁量

這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C) 的敘述誤用了強制性規範。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這意味著在非條約協定(如 GPA 等)的框架外,我國機關保有較大的行政裁量權,可以決定是否開放、或是在特定條件下限制外國廠商,並非「應」給予平等受邀機會且不得限制。這也是保護國內產業的一種機制,與條約協定採購強調的「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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