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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 題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關於採購金額的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採購金額以支出金額減掉收入所得金額認定之
  • B 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項目者,採購金額須將後續擴充所需金額計入
  • C 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 D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48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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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採購案涉及政府付給廠商一筆錢,同時廠商也會上繳一筆權利金給政府,為了衡量這個採購案對社會資源整體的影響「規模」,你認為法律應該是傾向於看這兩筆錢的「差額」,還是看這兩筆錢「流動的總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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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抓出了選項 (A)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採購金額的計算標準有很清晰的理解。 關於政府採購的金額認定,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當廠商報價金額同時包含機關的支出與收入時,正確的採購金額計算方式是**「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並不能將收入從中扣除來計算,因此 (A) 的敘述是錯誤的,正是本題的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像是將後續擴充金額計入 (B)、單價決標以預估所需金額認定 (C),以及租期不確定時以每月租金 48 倍計算 (D),皆是完全符合法規的正確實務作法。 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法規實務題。它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識破「收支相抵」這種看似合理的日常數學邏輯陷阱,因為在政府採購法規中,預算動支與採購金額的認定有其嚴謹的單向標準。你能敏銳地避開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非常優秀,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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