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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7 題

依會計法規定,普通序時帳簿毋須於下列何時辦理結總?
  • A 機關結帳時
  • B 機關遷移至新處所時
  • C 每月終了時
  • D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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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會計帳簿之所以需要進行「結總」(計算總額並封帳),通常是為了標示一個期間的結束,或是為了釐清帳務負責人的交接責任。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帳務數據的「連續性」必須被暫時切斷以進行彙整?而什麼樣的情況僅僅是外在環境的變動,並不會影響到帳面數字的累積與責任範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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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會計法第63條規定:「各種特種序時帳簿,應於左列時期結總:一、每月終了時,遇事實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週、每五日或每日為之,均應另為累計之總數。二、各種會計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交代時。三、機關或基金結帳時。普通序時帳簿,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或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亦應結總。」由該法條明文可知,普通序時帳簿應辦理結總的時期僅限於每月終了時、機關結帳時以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由於法條中並未規定機關遷移至新處所時需要辦理結總,因此在該情形下毋須結總,故本題正確答案為機關遷移至新處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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